中新网7月24日电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24日)审理马英九特别费案进行辩论庭前的卷证提示。对特别费“领据”核销部分,马英九与公诉检察官见解完全不同:马英九认为领据核销后已非公款,没有缴回问题;检方则认为,无论单据或领据,在预算科目上都是同一笔预算,不应做差别待遇。
据“中央社”报道,合议庭今天提示市府出纳、会计人员在检方作证时的部份供述,指“特别费是属于业务性质,应用于公务,没用完得缴回”。马英九则认为“证人并不了解我个人对于特别费的有关认知,证人所陈述的纯属个人意见”。
至于特别费“领据”核销部分,马英九表示,特别费以领据核销后已非公款,没有缴回的问题;所谓缴回,是指“单据”部分,也就是机关预算年度结报,未用完部分应缴回公库。
辩护律师宋耀明认为,会计人员领据核销仅做形式审核,而非实质审核。因此他认为,检方所提证据能力“与待证事实无关”、或“不具证明力”。
对证人证述,公诉检察官侯少卿认为,“证人基于专业所为证述,符合法律规定,可左证起诉书所载犯罪事实”。特别费是特别费,薪水是薪水,无论单据或领据核销,既在预算科目上都是同一笔,核销上不应有差别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