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 应 当 怎 样 正 确 界 定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政 治 地 位 ?
基 本 法 第 1 条 开 宗 明 义 地 规 定 :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不 可 分 离 的 部 分 ” , 第 1 2 条 更 进 一 步 规 定 :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一 个 享 有 高 度 自 治 权 的 地 方 行 政 区 域 , 直 辖 于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 ” 这 两 条 规 定 实 际 上 就 是 对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治 地 位 的 法 律 界 定 , 体 现 了 坚 持 国 家 统 一 , 维 护 国 家 主 权 的 基 本 原 则 。
基 本 法 第 1 条 强 调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不 可 分 离 的 部 分 , 根 本 宗 旨 在 于 明 确 地 宣 示 : 澳 门 从 来 是 中 国 的 神 圣 领 土 , 中 国 政 府 对 澳 门 拥 有 和 行 使 主 权 , 是 实 现 国 家 统 一 的 基 本 前 提 。 这 一 规 定 还 深 刻 地 表 明 : 在 澳 门 实 施 “ 一 国 两 制 ” , 首 先 是 要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对 澳 门 行 使 主 权 , 在 国 际 上 代 表 中 国 的 只 能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实 施 “ 一 国 两 制 ” , “ 一 国 ” 是 前 提 , 是 根 本 , 离 开 了 “ 一 国 ” , 就 不 存 在 “ 两 制 ” 的 问 题 ; 只 有 在 “ 一 国 ” 之 内 , “ 两 制 ” 才 能 同 时 并 存 , 共 同 发 展 。 因 此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无 论 怎 样 “ 特 别 ” , 也 无 论 享 有 多 少 自 治 权 , 它 始 终 都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 是 直 辖 于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的 地 方 行 政 区 域 , 而 不 是 什 么 独 立 或 半 独 立 的 国 际 政 治 实 体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