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总则
在 有 些 重 要 的 法 律 文 件 中 , 立 法 机 关 往 往 把 一 些 与 制 定 法 律 有 关 的 基 本 原 则 单 独 列 为 一 章 , 作 为 法 律 的 首 要 部 分 , 并 称 之 为 “ 总 则 ” 。 总 则 在 法 律 文 件 中 具 有 举 足 轻 重 的 地 位 , 它 是 整 部 法 律 的 立 法 基 础 , 对 其 他 各 章 节 条 款 的 规 定 具 有 指 导 作 用 , 同 部 法 律 的 其 他 条 款 均 不 得 与 总 则 的 规 定 相 抵 触 。
基 本 法 第 一 章 “ 总 则 ” 即 具 有 上 述 立 法 特 征 。 它 集 中 体 现 了 中 国 政 府 在 联 合 声 明 中 所 宣 布 的 对 澳 门 的 基 本 方 针 政 策 , 概 括 地 阐 述 了 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实 施 “ 一 国 两 制 ” 的 立 法 原 则 。 基 本 法 总 则 共 有 1 1 个 条 款 , 这 些 条 款 涉 及 的 立 法 原 则 主 要 包 括 : 国 家 统 一 原 则 、 高 度 自 治 原 则 、 “ 澳 人 治 澳 ” 原 则 、 权 利 和 自 由 保 障 原 则 、 “ 两 种 制 度 ” 原 则 、 保 护 私 有 财 产 权 原 则 、 土 地 和 自 然 资 源 管 理 原 则 、 原 有 法 律 基 本 不 变 原 则 、 两 种 正 式 语 文 原 则 、 悬 挂 和 使 用 区 旗 及 区 徽 原 则 、 基 本 法 的 地 位 与 效 力 原 则 。
应 当 指 出 , 中 国 政 府 在 联 合 声 明 中 阐 述 的 对 澳 门 的 基 本 方 针 政 策 , 实 际 上 还 包 括 了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可 自 行 制 定 有 关 文 化 、 教 育 和 科 技 政 策 ; 可 以 “ 中 国 澳 门 ” 的 名 义 同 各 国 、 各 地 区 及 有 关 国 际 组 织 保 持 和 发 展 经 济 、 文 化 关 系 , 签 订 有 关 协 定 ; 可 作 为 自 由 港 和 单 独 关 税 地 区 进 行 经 济 活 动 ; 可 保 持 财 政 独 立 , 以 及 负 责 维 持 本 地 社 会 治 安 等 项 基 本 原 则 。 但 考 虑 到 基 本 法 本 身 的 结 构 , 考 虑 到 这 些 原 则 都 与 基 本 法 相 关 章 节 的 内 容 有 着 直 接 联 系 , 所 以 没 有 放 入 总 则 中 规 定 。 由 此 可 见 , 指 导 基 本 法 起 草 的 立 法 原 则 , 不 仅 在 基 本 法 总 则 的 条 款 中 得 到 了 体 现 , 而 且 也 包 含 在 基 本 法 的 其 他 条 款 之 中 。
第二章 总则
18. 怎样正确界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地位?
19. 为什么说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20.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从何而来?
21. 怎样正确理解“澳人治澳”?
22. “50年不变”是随便说说的吗,50年后要不要变?
23. “50年不变”会否影响澳门社会的进步?
24. 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归谁所有?
25. 澳门原有法律包括哪些?保留的条件是什么?
26.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几种正式语文?
27. 为什么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使用区旗、区徽?
28.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的寓意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