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来长春市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流动人口从治安管理提高到社会管理,吉林省长春市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居住证制度,取消暂住证。
长春市居住证包括《长春市临时居住证》和《长春市居住证》两种,是具有信息记录和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的集成电路卡。两者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和2年。
非长春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长春市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领取《长春市临时居住证》。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符合《长春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中办理居住证条件的来长春人员,可以申领《长春市居住证》。
现在手持《暂住证》的人员,明年1月要到当地公安机关换领《长春市居住证》。公安机关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制证和发放工作。办证工本费每证20元。
《长春市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在有效期限内,在其求职务工、司法援助、社会保险、住房贷款等方面实行市民待遇。 (毛更伟 刘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