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暂住证及其变种在媒体上的次第出现,并一再引发争议,已成为转型期中国的一个特殊现象。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暂住证制度被认为与该法相冲突,因而许多城市相继将其取消。然而,此后不久,不少地方又纷纷因“治安需要”恢复了暂住证制度。
去年12月,上海全面启动了针对外来人口的居住证制度,旋即引来很多批评:暂住人口必须办理的居住证,不还是暂住证吗?7月7日本报报道,日前深圳市又宣布,8月起将在盐田区试点居住证制度,并拟于年底前在全市推开。
深圳的居住证分为A、B两类,A证自愿办理,B证强制办理。深圳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称,推行居住证主要目的是让有证的人更方便,让没证的人“寸步难行”;将来没有居住证,在深圳就属于一种非法滞留状态,要严格管理。
任何人、任何组织均无权限制中国公民自由居住于中国领土内,这是4年前在孙志刚案全民大讨论中,我们所收获的一个来之不易的共识,尽管这个共识本是常识。但权力要管理的方便,权利要迁徙的自由,在一些地方,权力与权利的矛盾,总是表现为权力的霸道与权利的无力。
我们能理解城市管理部门对暂住证制度的需要。近15年来,随着市场化的加速推进,尤其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中国社会的重乡观念逐渐消淡,一个流动型社会却愈加清晰。这一历史转型的突出表现,是庞大的流动人口的出现。
流动性社会,给传统的高度依赖于单位和基层政权的社会控制模式,带来了挑战,尤其是过去的社会治安管理,公安机关在对关于“人”的信息的获取上,习惯于采取熟人社会之下的调查走访。而今,在主要由流动人口组成的社区内,这种管理模式效果大大受限,政府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面对当地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备感吃力。从管理本位的立场出发,暂住证的恢复及其变种的出现,由是渐渐成为非正常的常态。
但是,这种仅仅基于管理者单方诉求的身份标识制度,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首先,如果说暂住证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因而必须取消,那么易名为居住证也同样如此。公民拥有居住、暂住甚至流浪在任何城市的自由,在法律上,这种自由的行使,无须得到城市管理部门的许可。
任何对外来人口的身份标识限制都是违法许可,都未能脱离暂住证的实质。
其次,公民的身份证明已由《居民身份证法》所具体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来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也就是说,法律虽不排斥城市管理部门基于社会治安或某种紧急状态下的查验身份权,但仅限于查验身份证,而不能在法律之外再要求公民出示他证。
不可否认,目前流动人口的难以管理,与身份证自身信息的不完善,不无关系。因此,在地区差异普遍存在的背景下,当各地以地方利益出发,纷纷颁发种种其他证件时,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如何改革身份证本身,使其尽可能拥有更多的信息,真正让公民持身份证在全国各地自由迁徙、公平生活水平;同时,城市管理等部门也能通过这样一个证件,实现对人口的有效管理,而不再也没有必要区分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
无证就要让外来人口在当地“寸步难行”的制度,绝不会是一个好的制度。而终结这样的制度尝试,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需要有更大的作为。要知道,制度内的矫正机制比制度外的舆论压力,更该成为限制行政权滥用的看门人、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守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