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珠海三月五日电(记者冒韪)记者从珠海检验检疫局获悉,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从四月一日起对供港澳蔬菜将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未获备案通过的蔬菜加工收购企业暂停对港澳出口蔬菜。
自二00七年四月一日起,所有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含收购站的种植基地)均须按有关备案条件和要求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获准备案的种植基地由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管,并出具加工原料供货证明,贸易企业在出口报检时须提供加工原料供货证明。供港澳蔬菜的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必须标注种植基地;收购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基地备案号;注册登记号、批次号、产品名称和生产日期,未按规定标识的,暂停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