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澳门回归后,原已取得执业资格者是否需要重新注册和审定? 关 于 这 一 问 题 , 基 本 法 第 1 2 9 条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即 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已 经 取 得 专 业 资 格 和 执 业 资 格 者 , 根 据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有 关 规 定 可 保 留 原 有 的 资 格 。 这 就 是 说 , 原 来 已 经 取 得 专 业 资 格 和 执 业 资 格 的 人 , 只 要 符 合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有 关 专 业 制 度 方 面 的 法 律 规 定 , 其 专 业 资 格 和 执 业 资 格 就 可 以 得 到 政 府 承 认 , 无 须 再 重 新 进 行 注 册 、 考 试 和 审 定 , 如 原 来 当 会 计 师 的 , 仍 然 可 以 继 续 从 事 会 计 师 职 业 。 除 此 之 外 , 基 本 法 第 1 2 9 条 还 规 定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也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承 认 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已 被 承 认 的 专 业 和 专 业 团 体 , 并 可 根 据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 经 咨 询 有 关 方 面 的 意 见 后 , 承 认 新 产 生 的 专 业 和 专 业 团 体 。 基 本 法 的 上 述 规 定 , 既 保 持 了 澳 门 原 有 专 业 制 度 的 延 续 性 , 因 而 有 利 于 逐 步 发 展 和 逐 步 完 善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专 业 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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