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为什么要设立由政府、雇主团体和雇员团体的代表组成的协调组织?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1 1 5 条 规 定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将 设 立 由 政 府 、 雇 主 团 体 、 雇 员 团 体 的 代 表 组 成 的 咨 询 性 的 协 调 组 织 。 基 本 法 作 出 这 一 规 定 , 主 要 是 参 照 了 澳 门 现 行 的 做 法 。 从 1 9 8 7 年 起 , 为 协 调 劳 资 关 系 , 澳 葡 政 府 通 过 法 律 规 定 , 设 立 了 由 政 府 、 雇 主 和 雇 员 三 方 代 表 组 成 的 社 会 协 调 常 设 委 员 会 。 该 委 员 会 专 责 协 调 解 决 有 关 劳 资 方 面 的 纠 纷 , 并 就 有 关 本 地 经 济 发 展 政 策 、 劳 工 事 务 发 表 意 见 , 就 制 定 经 济 方 面 的 法 律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 事 实 证 明 , 多 年 来 , 社 会 常 设 协 调 委 员 会 在 调 解 劳 资 纠 纷 方 面 发 挥 了 积 极 作 用 。 因 此 , 基 本 法 作 出 上 述 规 定 , 既 吸 收 了 原 来 被 证 明 行 之 有 效 的 制 度 , 也 符 合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劳 资 纠 纷 的 原 则 , 有 利 于 及 时 缓 解 劳 资 矛 盾 , 保 持 社 会 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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