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 、 不 是 永 久 性 居 民 可 以 担 任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公 务 人 员 吗 ?
基 本 法 第 9 7 条 规 定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公 务 人 员 必 须 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 这 是 为 了 体 现 “ 澳 人 治 澳 ” 的 原 则 。 但 是 , 考 虑 到 澳 门 的 历 史 与 现 状 , 基 本 法 又 规 定 以 下 三 种 情 况 除 外 :
一 、 关 于 留 用 人 员 。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9 8 条 规 定 , 当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时 , 原 在 澳 门 任 职 的 公 务 人 员 , 包 括 警 务 人 员 和 司 法 辅 助 人 员 , 不 管 是 否 具 备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身 份 , 也 不 论 是 何 国 籍 , 都 可 以 得 到 留 用 , 继 续 工 作 。 当 然 , 留 用 职 务 不 能 包 括 基 本 法 规 定 必 须 由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担 任 的 职 务 。
二 、 关 于 顾 问 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9 9 条 规 定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可 聘 请 葡 籍 和 其 他 外 籍 人 士 担 任 顾 问 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对 这 些 担 任 顾 问 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葡 籍 和 其 他 外 籍 人 士 来 说 , 也 不 受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条 件 的 限 制 ; 不 是 澳 门 居 民 , 也 可 以 担 任 。 但 他 们 只 能 以 个 人 身 份 受 聘 , 并 对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负 责 。
三 、 关 于 某 些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初 级 公 务 人 员 。 这 些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初 级 公 务 人 员 虽 然 不 要 求 一 定 是 永 久 性 居 民 , 但 具 体 包 括 哪 些 专 业 , 初 级 公 务 人 员 的 范 围 有 多 大 , 以 及 是 否 需 要 聘 用 、 聘 用 多 少 , 将 来 都 要 由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从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 自 行 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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