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 澳 门 回 归 后 , 原 澳 门 公 务 人 员 的 聘 用 、 职 级 等 制 度 会 否 改 变 ?
目 前 , 澳 门 现 行 法 例 中 尚 无 “ 公 务 人 员 ” 的 概 念 。 凡 是 在 澳 门 公 共 机 关 工 作 并 受 行 政 公 职 法 律 约 束 的 人 员 , 通 称 为 “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员 ” 。
澳 门 回 归 后 ,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1 0 0 条 规 定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公 务 人 员 的 任 用 和 提 升 , 应 参 照 其 本 人 的 资 格 、 经 验 和 才 能 ; 澳 门 原 有 关 于 公 务 人 员 的 录 用 、 纪 律 、 提 升 和 正 常 晋 级 制 度 基 本 不 变 , 但 得 随 着 澳 门 社 会 的 发 展 加 以 改 进 。 这 一 规 定 表 明 , 原 澳 门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员 制 度 , 包 括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员 的 聘 用 方 式 、 职 级 、 职 程 等 方 面 的 制 度 , 只 要 不 抵 触 基 本 法 , 或 未 经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立 法 机 关 或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作 出 修 改 , 都 可 以 保 留 ; 基 本 法 中 的 “ 公 务 人 员 ” 概 念 同 原 澳 门 “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员 ” 的 概 念 是 一 致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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