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议 员 可 享 有 哪 些 权 利 ?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7 5 条 、 第 7 6 条 、 第 7 9 条 和 第 8 0 条 规 定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议 员 除 依 法 享 有 一 般 居 民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外 , 还 可 享 有 以 下 几 方 面 与 其 职 责 有 关 的 权 利 :
提 案 权 。 提 案 权 是 指 立 法 会 议 员 有 依 照 基 本 法 规 定 和 法 定 程 序 提 出 议 案 的 权 利 。 为 了 体 现 行 政 与 立 法 之 间 的 相 互 配 合 关 系 , 维 护 政 府 政 策 的 相 对 稳 定 性 , 提 高 政 府 的 行 政 管 理 效 率 , 基 本 法 参 照 国 外 的 立 法 经 验 , 对 议 员 的 提 案 权 作 了 必 要 的 限 制 , 规 定 凡 不 涉 及 公 共 收 支 、 政 治 体 制 或 政 府 运 作 的 议 案 , 可 由 立 法 会 议 员 个 别 或 联 名 提 出 ; 凡 涉 及 政 府 政 策 的 议 案 , 在 提 出 前 必 须 得 到 行 政 长 官 的 书 面 同 意 。
质 询 权 。 质 询 权 是 指 立 法 会 议 员 有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对 政 府 工 作 提 出 质 疑 、 询 问 的 权 利 。 立 法 会 议 员 行 使 质 询 权 , 是 立 法 机 关 对 政 府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的 重 要 途 径 , 对 议 员 提 出 的 质 询 , 政 府 应 当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答 复 。 至 于 将 来 议 员 行 使 质 询 权 的 法 定 程 序 , 则 通 过 有 关 法 律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
豁 免 权 。 豁 免 权 是 指 立 法 会 议 员 为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 享 有 法 律 赋 予 的 某 方 面 的 特 权 。 基 本 法 规 定 立 法 会 议 员 享 有 的 豁 免 权 有 两 项 : 一 项 是 议 员 在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的 发 言 和 表 决 , 不 受 法 律 追 究 ; 另 一 项 是 议 员 非 经 立 法 会 许 可 不 受 逮 捕 , 但 现 行 犯 不 在 此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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