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在 哪 些 方 面 须 向 立 法 会 负 责 ?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6 5 条 规 定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 并 在 三 个 方 面 对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负 责 : 执 行 立 法 会 通 过 并 已 生 效 的 法 律 ; 定 期 向 立 法 会 作 施 政 报 告 ; 答 复 立 法 会 议 员 的 质 询 。 这 一 规 定 实 际 上 是 对 政 府 权 力 所 作 的 必 要 限 制 , 反 映 了 依 法 办 事 的 法 制 原 则 , 体 现 了 立 法 机 关 对 行 政 机 关 应 有 的 监 督 , 有 利 于 防 止 政 府 滥 用 权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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