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机 关 制 定 的 法 律 不 符 合 基 本 法 怎 么 办 ?
根 据 基 本 法 的 规 定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享 有 广 泛 的 立 法 权 , 其 立 法 机 关 可 对 所 有 自 治 范 围 内 的 事 务 自 行 立 法 , 包 括 制 定 刑 法 、 民 法 、 商 法 、 行 政 法 、 诉 讼 法 、 税 法 等 各 种 法 律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是 行 使 立 法 权 的 立 法 机 关 , 有 权 依 法 制 定 、 修 改 、 暂 停 实 施 和 废 除 法 律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制 定 的 法 律 只 须 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备 案 , 备 案 不 影 响 法 律 的 生 效 。
对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制 定 的 法 律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有 权 进 行 审 查 。 如 果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在 征 询 其 所 属 的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后 , 认 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制 定 的 法 律 中 有 任 何 不 符 合 基 本 法 关 于 中 央 管 理 的 事 务 及 中 央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关 系 的 条 款 , 可 将 有 关 法 律 发 回 , 但 不 作 修 改 。 经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发 回 的 法 律 立 即 失 效 。 除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外 , 法 律 的 失 效 无 溯 及 力 。 这 样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既 行 使 了 审 查 权 , 又 尊 重 和 维 护 了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享 有 的 高 度 自 治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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