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4个月内就有4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
■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2.7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有此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但实施一年后,即糟推翻。
■1998年以色列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9年10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法例,授权药物管制的执法人员严厉打击有目的地使用受联邦政府管制的麻醉药以助病人死亡的医生。
中国安乐死备忘录
■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医生蒲连升因为他人实施安乐死手术,被病人一家属以故意杀人罪告上法庭。1991年5月17日,汉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为身患绝症的病人(王的母亲)夏素文注射促进其死亡的药物不构成犯罪。原告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1992年6月25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至此,中国首例安乐死杀人案从1986年7月3日立案,经过了6年的漫长审理后终于有了结果。
■1996年,来自17个省市的伦埋学界、医学界、法学界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参加了在上海举行的第一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
■1996年12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北京医学哲学研究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联合邀请了30多位医学界和哲学界人士座谈关于安乐死的问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于1997年1月22日在《午间半小时》节目中播出了讨论会的录音。
■目前,在上海第一些城市,有些人正在悄悄地施行「安乐死」,过程是:首先由患者提出要求,立下遗书,然后经家属同意,由医生悄悄地进行。
资料来自《中国医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