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备受争议的中国作协吸纳郭敬明“入会”一事再起波澜,80后作家张一一在《致作协的公开信》呼吁中国作协取消郭敬明、宋祖德等“中国作协会员”会员资格未果后,日前已将中国作协告上法院(10月9日《西安晚报》)。
笔者认为,中国作协被送上法庭,为郭敬明的剽窃行为买单,一点也不冤。
众所周知,郭敬明的剽窃已是法庭判决的公案,属于板上钉钉,不容置疑和更改。但非常遗憾的是,中国作协却无视郭敬明拒不道歉、更遭社会各界强烈反感和质疑这一事实,吸收其加入中国作协。中国作协与郭敬明之间的接纳与被接纳或招安与被招安实际上是一种互利互惠、急功近利的合同——前者借其号召力牟取利益,后者以加盟形式获得这个中国最大、也最权威的文学专业协会的认可。
在我看来,即使抛开起诉者张一一借题发挥的成分,中国作协在该案中存在显而易见的软肋——吸收有剽窃行为的郭敬明入会,触及到了中国社会的起码道德底线——诚实、守信、不欺诈、不蒙骗。作为一个普通的社会成员,这些尚且属于应该恪守的道德底线,人们能答应作协这种公然袒护剽窃者的行为么?能不为捍卫良知、恪守社会的诚信与道德底线愤而将剽窃者告上法庭吗?所以,中国作协为剽窃他人作品的郭敬明买单,冤枉乎?不冤也,一点也不冤。
有道是,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中国作协酿出的苦果,当然也该中国作协自己把这枚苦果往下咽。李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