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修正条例 完善大陆配偶生活权益
2008年12月11日 20: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社台北十二月十一日电 (记者 刘舒凌 周兆军)台湾行政当局十一日通过一项条例修正草案,全面放宽大陆配偶工作权、缩短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件时间及取消大陆配偶继承在台湾地区遗产的数额限制。
“陆委会”在十一日上午“行政院院会”中提出此项“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据修正后的条例,今后大陆配偶只要合法入境,通过面谈即可在台湾工作。
大陆配偶取得身分证的时间,从现行八年缩短到六年。
取消大陆配偶继承不得逾新台币两百万元的限制,并放宽长期居留的大陆配偶可以继承不动产。
修订后的条例中并增订条文:在强制大陆配偶出境前,入出境主管机关须召开审查会,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另据了解,“陆委会”已经协调“内政部”修正有关规定,将取消目前大陆配偶定居数额限制(一年六千人)及放宽探亲探病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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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委会”主委赖幸媛当天表示,当天通过的两岸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是面向大陆配偶制度的重大改革,相关调整将使大陆配偶在台生活权益获得更完善的保障。
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七条,大陆配偶全称为“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配偶”。(完)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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