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9日电 台北“地院”持续审理“国务机要费”案,陈水扁28日再度出招,亲签声请书主张“总统国家机密特权”,要求“地院”在收函5日内,将检方先前查扣的“国务机要费”全部单据及复制物送还他本人,而其此时的大动作则被视为“府方”延迟审判的“保命招数”。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总统府”28下午以“总统府秘书长函”,将声请书送台北“地院”及审判长蔡守训。声请书指出,依据“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27号解释,“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在侦查期间自“总统府”查扣“国务机要费”支付的全部单据,涉嫌违反证据保全程序,“地院”目前掌有的这些单据为未依法定程序取得令状、且未经陈水扁同意即行扣押的物件。
声请书还主张,检方侦查取得的供述及证物与陈水扁依职权运用“国务机要费”行使“宪政”任务有直接关联,都属第627号解释所称“总统之国家机密特权”的范围,他身为“总统”有决定不予公开、拒绝提交相关证物的权力。
声请书表示,就算处分书或判决书以代号等保全措施记述,外界仍能透过其周边描述得知该等机构、人员的身分及所在,且承办本案的司法人员未能信守保密的承诺;检方取得的供述及证物等信息若公开,实有造成“国家安全”遭受危险的疑虑。
陈水扁强调,基于前述理由,要求台北“地方法院”在声请书送达5日内,将2000年1月至2006年6月30日关于“国务机要费”支付的全部单据等文件、对象、电磁纪录,包括所有原本及复制物,全数送还他本人。
由于陈水扁曾公开表示,“国务机要费”案其夫人吴淑珍若一审被判有罪,他将立即下台。而陈水扁此时大动作要求“地院”退还单据等证物,被视为“府方”延迟审判的“保命招数”。
针对陈水扁依“大法官”解释的“总统刑事豁免权”及“国家机密特权”,而提出的返还“国务机要费案”相关文件请求,台北“地院”合议庭法官在研究并交换看法后表示,今天(29日)将在听取检、辩双方意见后“依法处理”。
另据报道,“国务机要费”案今天原定传唤“外交部长”黄志芳、帮忙陈水扁家庭收集发票的种村碧君及协助当局推动“外交”的张维嘉,原本计划调查有关陈水扁提出“机密外交”的部分;不过,黄志芳已向合议庭递出假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