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日电 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今天(3日)首次开庭,马英九庭讯中表示,从1988年以来,一直认为特别费用领据核销部分非公款,属个人津贴,且这“应是行政惯例”,他从未亲自处理特别费核销过程,没有犯罪意图和行为,“我没有犯罪”。
据“中央社”报道,台北“地方法院”上午审理马英九特别费案,马英九和市府秘书余文两名被告均出庭应讯,当审判长讯问马英九和余文两人是否认罪时,马英九说,“我没有犯罪”。余文则表示,他不认罪。
审判长要求马英九对检察官起诉内容表达意见,马英九则请示审判长给他十分钟说明对特别费认知。马英九说,16年来,一直以为特别费用领据核销部分非公款,是“‘国家’给予的个人津贴”;他并引用大法官解释等各方见解,指称这已是“行政惯例”。
马英九表示,特别费核销是由出纳人员主动作业,领据打好后,由市长办公室人员盖章,他并没有亲自处理。没有人告诉他要用完,也没有人告诉他未用完部分要缴回,他基于善意信赖交由相关人员处理,在本案调查前,他从未看过特别费的相关解释公函,对检察官指称他“明知”,他是“明明不知”,并非推诿。
马英九指出,担任台北市长,执行预算总计高达新台币2600多亿元(新台币,下同),每天工作近17个小时,重心都在处理重大市政工作,特别费核销属于事务性、例行性工作,非由他处理,“根本不需要了解”。
马英九表示,他没有意图为个人或他人不法所有的犯意,整件事他没有参与,不应因办公室人员盖个章,就指称他诈领特别费。
马英九台北市长任内特别费案,检方今年2月13日侦结,据北检“07年度侦字第3844号”起诉书,马英九被起诉罪名是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检方认定贪污所得总计新台币1117万6227元。市府秘书余文被查出涉嫌贪污76万元,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此外,廖鲤、李克齐、孙振妮、方惠中、张钧纶等当时的市府员工,则遭缓起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