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三月十三日电 台北消息:台南地检署十二日侦结台南市长许添财、前副市长许阳明特别费案,认定特别费是制度瑕疵问题,其中直接汇入私人账户一半的特别费属“首长实质薪资补贴”,许添财、许阳明予以不起诉;但须发票支领部分,许阳明与其随扈、秘书等三人则被起诉。
综合《中国时报》、《联合报》十三日报道,台南地检署认为,一九七三年间,台湾“行政院”参照“审计部”意见,考虑到各级首长难免有若干机要性质的开支,且无法取得单据,才容许首长可一半用领据动支,支领方式有领现金、支票或直接拨入账户等方式。台南检方认为特别费性质,五十多年来一向基于尊重、信赖首长的原则,此一做法已相沿成习,实务上几乎已定性为首长薪资补贴性质,从历史沿革观之,在在显示有缺漏之处,不能因此要求沿例领取特别费的机关首长,负此制度设计上所产生瑕疵争议的刑事责任。
报道说,承办该案的检察官陈明进认为,特别费的行政运作模式,强行拟制被告有向会计人员施用诈术,不免令人有牵强附会或罗织罪名的误解,司法者应站在历史高点来观察特别费性质,不应该用匠气十足如堆积木般,将“法律概念”堆砌起来。
台湾两大媒体指出,换言之,检察官认为本案不应以很“概念法学”地用几张语焉不详的函文,即判断被告有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的贪污犯意,应从社会学及自然法的观察,作出合乎社会理学及法律情感的判断。当少数几位首长发生此类行为时,就没有争议,但当多数首长都可能经不起此种检验时,执法者就应停下脚步来思考“究竟这是一个犯罪问题,还是一个制度瑕疵问题”。
台南检方认为,主管机关长年怠于厘清规范及介入纠正的特别费问题,风险不应由全台所有萧规曹随的机关首长来承担,如大规模追究全台菁英分子,将不符合社会理性和人民对法律的期待,司法者面对制度瑕疵,不应不考虑社会现象,而只束缚在“法律概念”的象牙塔中去解释法条。
报道说,许添财在去年十一月已将新台币四百八十七万缴回公库,而且不需发票部分,二〇〇二至二〇〇六年总共二百五十五万余元,早在特别费直接汇入其首长账户的时点,即完整地完成核销程序,并与自己存款产生民法上可代替物之“混合效果”,在这段期间,支出总共二百六十一万,已明显超过特别费拨款总额,再加上他也没发现假发票核销情形,故检方予以不起诉处分。
《中国时报》为此配发的分析文章称,台南市长许添财、前副市长许阳明特别费案侦结,结果认定的标准南辕北辙。台北的“高检署”侯宽仁检察官起诉马英九,是查办不需检具发票的一半,并认定马英九有公款私用情形予以起诉;但台南检方检察官陈明进则认为此乃许添财的“首长实质薪资补贴”,因此未予深究,许并获不起诉处分。南北地检署的明显不同调,也印证首长特别费案有法律上的争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