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9日电 台湾《中国时报》报道称,陈水扁昨日要求法庭限期发还检察官查扣的“国务机要费”支出单据,如此“前恭后倨”的反复态度,让人再次见识“陈律师”的性格,说穿了,目的就是要阻挠“国务机要费”的审判。
六月十五日,台湾大法官会议作成解释,赋予“总统”机密特权后,陈水扁对“国务机要费”案的审理,只提出希望尽速审结,彷佛尊重司法程序。然而,不到两周时间,态度马上一百八十度大转变,以领导者名义声请发还“国务机要费”支出单据,这种手法和律师团当初一直拖延审判的手法如出一辙。
扁非被告 只图干扰审判程序
一般诉讼案件,声请法院发还案件资料者,通常都是案件的当事人。陈水扁并非“国务机要费”案的被告,其声请等于是无关全案的第三者要求返还。对于非被告的第三人声请发还重要的卷证数据,原本不是大问题,但“国务机要费”案却是个令合议庭头痛的问题。
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发还,问题就好解决。如果必须发还,在没有卷证数据下,涉及“国务机要费”案被起诉的陈水扁之妻吴淑珍,霎时等于不必再继续审理了。
诉讼体制采取严格的证据主义,重要的证据不在,如何审判?如何判定被告有罪与否?陈水扁的出招,摆明就是要以大法官解释赋予的所谓“国家机密”特权,对抗独立审判的法院,达到干扰审判程序的目的。
若是机密 侦查之初就该主张
报道认为,陈水扁所声称的资料如果真的是机密,司法人员在诉讼程序进行中,自会依据相关法令的规范进行不公开的诉讼。
陈水扁等到“国务机要费”已趋向结案迈进,再来主张“国家安全”有遭受危险的疑虑,着实无法让民众信服。如果真是机密,且安全有危险的话,早在检察官陈瑞仁侦查之初就该提出。
文章表示,“遭受危险之疑虑”意即只是顾虑,并没有真的发生,陈水扁以一介非诉讼案被告的身份,要求发还其它被告重要证据,不正是阻挠审判?也是以领导者之尊,继陈菊当选无效判决发言后,再次不当干预司法独立的不良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