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前来制止打架的警察,并驾车碾向警察,被告人肖勇、黄光亮、张明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
2006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肖勇、黄光亮、张明维等人在市区某大酒店消费后由肖勇驾驶无牌奇瑞越野车走前面,黄光亮驾驶马自达轿车随后欲驾车离开时,在酒店门口一辆出租车挡住了去路,被告人肖勇即按喇叭,此时车后的在场人李某听见刺耳的喇叭声,即骂了一句脏话,肖勇听见后率先下车冲向李某,黄光亮、张明维亦下车紧随其后,对李某进行殴打。此时,警官曾某、石某和苟某正从此处经过,即上前表明其警察身份并出示证件后进行制止时,被告人肖勇明知前来劝阻之人是警察后,骂道:“打的就是警察!”随即与黄光亮、张明维等人殴打3名警察,致3名警察不同程度受伤。
随后,增援干警赶到现场,这时的被告人肖勇不顾警察石某等人在车头的阻拦,驾车强行逃离了现场,而被告人黄光亮被抓获。被告人肖勇在逃离现场不久,又将在途中遇到的张明维载上并返回酒店旁加油站,被警察发现并阻止其再次逃离时又强行冲逃,后二人驾车逃到某校后的一条路上停下后被追来的增援干警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勇、黄光亮、张明维以暴力行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肖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故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黄光亮、张明维作用次要,是从犯,从轻处罚,均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作案工具奇瑞越野车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肖勇、黄光亮、张明维均提出了上诉,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没有考虑到本案发生的特殊情况,三名警察均是便衣;被告人肖勇的奇瑞轿车并未作为犯罪工具,且该车为被告人与其妻子的共同财产;本案亦不应划分主从,因此,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德阳市中院二审后认为,虽然在案发时,公安干警未着制服,但当被告人等与他人发生纠纷并打斗时,公安干警上前进行制止并出示了证件,表明了警察的身份,在履行警察职责时被告人等却对干警进行殴打,并致警察受伤,因此,被告人等的行为属明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其驾车的过程虽有冲拦的行为,但并非将其驾驶的交通工具作为妨害公务犯罪的必备或主要工具。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除撤销一审对奇瑞越野车予以没收外,其余均维持维持原判。 (作者: 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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