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历时半年的“职业打假人”王海东诉上海第一食品杨浦销售有限公司和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德润生大米欺诈案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王海东指称两被告欺诈的证据不足,驳回了王海东的诉讼请求。
今年1月30日,王海东以192元的价格在位于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的上海第一食品杨浦店购买了北京德润生公司出品的德润生有机营养大米。
4月17日,王海东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他是看到2008年1月26日《新闻晚报》上德润生大米的广告,该广告宣称德润生白金米已经通过美国权威抗氧化机构的认证,还宣传德润生大米富含活性因子CEB,这种因子能够抗氧化、抗衰老,还能预防包括心脑血管病、糖尿病和癌症在内的多种疾病。受该广告的诱导,他前去购买德润生大米,在营业员出示的宣传册上,还声称该大米已经成为中央国家机关、钓鱼台国宾馆等机构的特供大米。王海东称,他实际食用后,没有发现德润生大米有任何特别之处。为此,他曾多次向两被告反映情况,但均未得到答复。由于两被告用虚假广告进行宣传,对消费者进行误导,严重违反了《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已经构成欺诈,故要求上述两被告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而两被告则认为:并不存在欺诈,王海东购物和诉讼的真正目的在于获利高额钱财。要求驳回王海东的诉讼请求。
关于欺诈,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证据规则所确认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情形,应当由王海东对“欺诈”的诉称承担举证责任;然两被告作为销售商和经销商,显然离证据更近,故原、被告双方均有举证的义务。王海东对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并未进行举证;而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至少可以明确抗氧化因子对于健康的促进作用是有一定依据的,因此以本案现有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关于虚假广告,法院认为,王海东主张被告采用了虚假广告进行宣传,但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由于介绍大米的文章并非发布在传统的广告版面,而该版面同时还有消费警示的文章,故该介绍文章是否属于广告,如属于广告则是否涉及虚假宣告,诸如此类的问题原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主张,事实上王海东也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但至今没有任何结论认定两被告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故王海东对于被告存在虚假广告的行为诉讼主张,未能完成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在本案的判决中,法院还指出,王海东在与被告的通话中,就用钱解决问题之事反复与被告进行了商谈。法院认为,王海东自认为一个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出现的“维权人士”,对此行为应当引以为戒。
综上,法院对王海东的诉讼未予支持。 (作者:胡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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