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一办事处党总书记受贿获刑
2008年09月04日 13:10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9月4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处原处长吴俊根受贿案,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追缴受贿所得赃款。
2005年初至2008年1月,被告人吴俊根利用担任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綦江办事处党总支书记、副主任、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南监察分局党总支书记、副局长,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南监察分局局长兼党总支副书记的职务之便,通过介绍煤矿评价业务、开展事故煤矿复产验收和减轻违规煤矿处罚等手段,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张延松、石小川等人27次贿赂共计人民币40.6万元。
重庆市三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俊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40.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梁平)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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