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副局长超标签单1.2万元 酒店打官司讨债
2008年07月16日 18:19 来源:武汉晚报 发表评论
石首市某局副局长徐某与他人多次在一酒店进餐,一年签单2万元。单位报销8000元后,徐某认为自己吃喝是职务行为,拒付余下的12000元。昨悉,该案经省检察院抗诉,徐某等人与餐馆老板达成和解协议,徐某等人偿还余款。
徐某是石首市某局副局长。1999年4月至2000年4月,徐某与何某等人多次在喻某的酒家进餐,餐费共计20000余元。因超过单位规定的招待费标准,徐某等只报销到手8000余元。余下的1.2万余元账单,徐某、何某签字认可。
拖了两年后,2002年7月,喻某向石首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等还钱。石首市法院一审判决由徐某、何某偿还喻某1.2万元欠款及利息。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荆州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12月作出判决,由徐某所在单位“买单”。
次年1月,徐某所在单位向检察机关申诉。当地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虽是副局长,但该局并未授予其在餐馆进餐可以签字报销的职权,不能认定徐某进餐签名属于职务行为,徐某等人应该还钱。
2004年7月,省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2005年1月,荆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在再审理过程中,徐某、何某、喻某等人采纳抗诉意见,达成和解协议,由徐某、何某偿还进餐欠款1.2万余元,目前已履行。荆州中院近日作出裁定,确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终结再审诉讼。(刘丰 刘明辉 吴晓青)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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