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近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有关艳照门的案件。
据了解,赵某夫妇二人在玉泉区开了一家话吧。从2007年6月开始,夫妇二人利用给一些客户手机升级的机会,偷偷把客户手机中存有的淫秽色情电影复制到他们的电脑里。然后,应一些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外来务工人员的要求,把这些电影下载到他们的手机里,每次收费3~5元。公安机关网监支队突击检查时,查获了赵某夫妇二人的违法行为。3月12日,玉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对夫妇俩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玉泉区人民检察院张检察官:自艳照门事件爆发以来,关于网络内存有艳照或者给他人发送这些照片是否构成犯罪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其实,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对手机里自行存有这些淫秽物品规定为犯罪。但要,若要以牟利的手段外传、复制,就构成了犯罪。像大街上贩卖黄碟的人也应该受到打击。
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依照我国《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该解释第9条对“其他淫秽物品”作了解释: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我国《刑法》第367条第1款对此也作了相同规定。而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传播淫秽色情照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众良俗,而且对整个社会公共道德风尚也造成了伤害。(记者 高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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