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受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首例劳动争议案
2008年01月03日 16:08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昨天,朝阳法院受理了首例依《劳动合同法》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赵先生因不服向单位支付12.5万元违约金的仲裁决定,将单位北京正略钧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赵先生向法院起诉称,他在从被告单位离职前的一个多月委托他人注册了一家公司。单位认为他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经审理,仲裁委支持了单位的请求,要求他向单位支付12.5万余元的违约金。
但赵先生表示,事实上,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在职期间不得经营同类业务,而不是不得注册同类营业的公司。公司注册是公司获得经营资格的证明,不是公司实际经营的证明。赵先生认为,是公司故意混淆了概念。另外,他是委托他人代理进行的注册公司的事务性工作,主观上并无在职期间从事经营的想法,客观上也没有实际经营或办理相关事务。
因此赵先生认为,他在离职前委托他人注册公司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他不应支付违约金。据此,他请求法院判决他无需向被告支付违约金。(记者 张蕾)
【编辑:王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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