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跳楼自杀者跌落在自家平台上,季某心里总觉得堵得慌,自当月起便拒缴物业管理费,被对方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季某应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2004年1月20日晚,家住四平路某弄某号的季某发现一跳楼自杀者跌落在自家房子门前的平台上。
季某认为原告管理失职,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自2004年1月起停止支付物业管理费。其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去年年末提起诉讼,要求季某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6099元和同期的滞纳金8657元。
季某称,跳楼自杀的人不是小区里的人,因物业未尽检查和巡视义务,才导致事件发生和未及时发现,这一事件给自己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此外,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同意原告物业公司的诉请。
原告物业公司表示,曾于2006年1月9日向被告住所发出挂号信,并于2006年1月19日向被告单位发出挂号信,向被告催缴物业管理费欠费。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小区突发的坠楼自杀事件,由于物业公司在履行检查义务中,无权禁止所有访客进入小区,何况当时正值春节期间;另外,自杀者坠落于无人行走的平台,也非物业巡逻人员第一时间所能发现的。但经被告告知,原告立即派保安人员到达现场并向警方报案,季某以此为由称原告未尽保安义务,依据不足。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5368元,物业公司要求其支付滞纳金的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