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吴先生家人自愿购商品房一套,但入住后却发现该房卧室、客厅顶部存在渗水现象,为此吴先生夫妇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因渗漏造成房屋贬损损失10万元。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吴先生夫妇之诉不予支持。
2003年12月18日,吴先生与开发商中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签订《静安区旧住房成套改造出售合同》一份,该合同言明吴先生一方自愿购买建成后的大沽路某号商品房一套,并于2004年7月24日成为了所购买房屋的权利人。2004年5月吴先生夫妇入住房屋后,即发现室内客厅和西南卧室顶部存在渗水现象,即提出要求开发商予以维修,但始终未能修复。
2005年9月26日,吴先生夫妇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对房屋内开裂墙面、屋顶渗水进行维修,赔偿夫妇俩误工费、室内装潢费和租房费用28万元。
审理中,费用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房屋质量检测站对房屋屋面渗水开裂原因等进行检测,结论为:屋面局部存在开裂渗水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防水层渗漏和现浇混凝土屋面局部存在贯穿性裂缝。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于2006年6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由开发商对房屋渗漏部分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达到标准和国家规范要求,并保证自维修结束之日2006年3月28日起5年内,屋面不漏水、渗水,还给予了赔偿款15万元。在开发商对渗水部分维修后,吴先生夫妇也作出了撤诉。
在2006年7月、11月间,吴先生夫妇又发现该房屋内新出现了渗水点,遂又以此起诉到法院,主张赔偿房屋贬损损失10万元。
法庭上,开发商中凯公司辨称,双方曾因系争房屋漏水纠纷,于2006年6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中约定了5年保修期。现出现新的渗水点,也只能承担在保修期内的修复责任,而吴先生夫妇主张的房屋价值贬损10万元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理中,法院再次委托房屋检测部门对该房屋渗漏点进行检测,结论为属新出现的一处渗水点(房屋西南卧室的南侧距南侧墙体1200MM、距西侧墙体1650MM)。渗漏原因是防水层渗漏和现浇混凝土屋面局部存在贯穿性的裂缝,屋面板开裂原因包括温度作用以及混凝土自身收缩等影响。
法院认为,吴先生夫妇住家房屋墙体出现多处渗水点,虽经开发商中凯公司多次维修,仍不断出现新的渗水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吴先生夫妇的居住使用。但系争房屋的墙体出现渗水现象,并未严重影响吴先生夫妇正常居住使用,作为开发商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采取有效的方式给予修复。鉴于双方在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中,并未约定因渗水而要求赔偿的条文,那么吴先生夫妇要求开发商中凯公司赔偿因渗漏造成房屋贬损的10万元,无法律依据。(李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