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姜堰市一男青年认为自己见义勇为,对公安局治安拘留其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请求法院确认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0月24日,姜堰市人民法院经审查立案受理了该男青年的起诉。
原告小军在起诉状中称,2007年8月24日下午,原告与许某(系残疾人)等三位朋友在一家超市门口玩牌,第三人王某擅自坐到许某残疾车上玩,并放下手刹,造成残疾车后滑,对在车后的一小女孩造成严重威胁。许某见状上去拉住残疾车,与王某发生纠缠。王某将许某打倒在地,并进而骑在许某身上拳击。原告出于见义勇为,先是对王某进行言语教育,但王某不听规劝,原告出于阻止王某进一步伤害许某的目的,从后侧打了王某一记耳光。
10月13日上午,当地派出所四名警员在未出示警官证和拘留证的情况下,仅宣读了一份决定,就对原告实施拘留。原告前后共被关押5日。
原告方认为,原告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且阻止了伤害行为的进行。原告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是社会公德所提倡的。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说明具体的处罚依据,其行政处罚的程序也多处违法。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拘留五日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曹士平 俞海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