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情男子因爱恋并纠缠一已婚女子遭到拒绝后,为泄愤报复先毁坏该女子家的电器再放火点着了她的房屋。经湖南省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10月11日,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李冬明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现年37岁的被告人李冬明与现年34岁的受害人刘密辉,均系桃江县牛田镇农民。2006年8月至2007年2月,两人同在广东一鞋厂打工时,相互之间为了生活上的方便就非法同居在一起。由于受害人刘密辉今年回乡过完春节后,没有返回广东打工,而李冬明于今年6月20日从厂方请假回到桃江老家。
次日中午,李提着水果、饼干等礼品上门拜访刘,并想讨得刘的欢心,但遭到了刘的拒绝,当李再次纠缠刘时,刘便躲开李并离开自己的住处跑到邻村自己的娘家。此时,李为报复刘,趁刘家无人时竟将刘家的彩电推倒在地,并舀水泼湿,再把VCD机扔入水缸中,用打火机点燃卧室内的蚊帐和部分衣物等物品逃离现场。幸亏刘的邻居发现起火后,奋力扑救才将火扑灭,避免了相邻的其他5户人家遭受火灾。经鉴定,刘家被毁物品价值人民币为950元。案发后,李主动以860元现金及随身携带的一部价值2000元的手机对刘家予以了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冬明为泄愤报复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案发后,李冬明认罪态度好,主动赔偿了刘家的经济损失,法院酌情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周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