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在潜江市广华寺法庭一审宣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周文轩,受贿人民币93.69万元、1000美元、3000新加坡元、港币9000元,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周文轩现年60岁,曾担任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秘书长、党组成员;2003年1月,周文轩被任命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06年9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立案调查,提出辞去院长职务。当年12月,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今年7月,周文轩因涉嫌受贿罪,由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在潜江广华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6年6月间,周文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秘书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之便,通过特定关系人或自己索取,非法收受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及周某某等人的贿赂款人民币93.69万元、1000美元、3000新加坡元、港币9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被省纪委双规期间,周文轩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有立功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对周文轩索取他人贿赂的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周文轩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事实、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即主动如实供述其受贿犯罪的行为,可视为自首;其还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经查证部分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且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自认其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之规定,汉江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