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女友跳河自杀,站在岸上的男友只知道打电话求救,结果年仅16岁的少女溺水身亡——前日,该名施救不力的男友被中山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处承担20%的责任,向死者家属赔偿6万余元。
16岁少女跳河自杀
年仅16岁的翠儿是颜某的女友。2005年4月,双方开始在颜某家中同居。2006年8月16日,颜某发现翠儿心情不好,就开摩托车带她出去,准备回翠儿家中散散心。车行至中山市三乡镇茅湾桥上时,翠儿突然跳下摩托车,飞身爬上桥栏跳入河中。
据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鉴定结论通知书》,翠儿的死因是:符合溺水死亡。
然而,就站在旁边的颜某眼睁睁看着女友跳下河,竟然连一声喝叫制止也没有!据颜某回忆:“当时桥上有一宗交通事故,有几个人在,我当时很害怕,所以没有大声呼救”;另外,“我也不会游泳,所以没有下水救人”。
据颜某称,自己开始是向翠儿妈打电话,电话不通,接着又打电话向110报警。之后,他看见翠儿在河中挣扎,就赶紧跑到桥底,这时,再往河中看已看不到翠儿了……
死者家属索赔26万
究竟是什么事让正值花季的少女走上不归路?颜某在接受中山市警方询问时解释:事发前4天,翠儿因颜某参与赌博,两人发生吵架,当天割脉自杀未遂。
然而,翠儿的父母并不这样认为。料理完丧事不久,悲愤不已的翠儿父母便将颜某及颜某的母亲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在内共计26万元。
翠儿的父母诉称:2006年8月16日下午5时30分,翠儿在中山市某制衣厂下班后,颜某将其带回家中。当天下午7时,大女儿前往颜某家中叫翠儿出去玩,但刚到颜某家门口,就听到颜某的母亲骂翠儿“偷了她的金项链”。当晚8时许,翠儿溺水死亡。
翠儿父母认为,翠儿的死亡是因遭受颜某母亲的咒骂及虐待而引起的。颜某明知翠儿属未成年人,且在自己家里受到颜某母亲的咒骂和虐待等刺激,仍用摩托车搭其前往茅湾桥,导致翠儿溺水死亡。因此,翠儿的死亡与颜某及其母亲有直接因果关系,要求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称:主观上无过错
对此,颜某及母亲辩称:翠儿的死因经公安机关鉴定,系意外溺水死亡。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对翠儿有虐待、辱骂行为,即使在生活中有磨擦也是正常的。翠儿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对翠儿的死亡承担责任。颜某在翠儿跳水后,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理,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将其推入水中,颜某没有任何过错。翠儿有认知能力,其自杀没有人能够控制。翠儿作为未成年人,两原告应承担监护责任。
法院判决
男友要赔偿但不付精神抚慰金
经两级法院审理,2007年8月15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翠儿父母主张翠儿的死亡与颜某及其母亲的虐待和咒骂有直接因果关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但对翠儿的死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义务分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先行为的义务和基于特定身份的义务。本案中,基于颜某与翠儿之间的恋爱、同居关系以及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颜某对翠儿自杀行为有制止、救助义务。但颜某在明知翠儿曾有自杀倾向而再次跳河自杀的情形下,“没有大声喝叫翠儿不要跳”,即没有及时制止;颜某虽然在事发后及时拨打110请求救助,但从当时情形看,颜某如果采用现场呼救的救助方式则更为合理。因此,颜某在翠儿自杀时没有及时制止、没有采取最佳方式施救,存在过错,其行为与翠儿之死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合颜某与翠儿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颜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6.47万元。另外,由于翠儿死亡的主要原因在其本人,对于翠儿父母提出的精神抚慰金10万元,法院没有支持。(邬科 通李志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