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经营煤炭生意互不信任,导致经营中断。因协商未果,出资较多的刘女士将二合伙人告上法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抛出“杀手锏”称,按规定,公务员不能经商、办企业,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那么,公务员能与其他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煤炭或其他经营吗?今天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法庭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6日,富源县某单位公务员刘女士与当地杨先生、金先生签订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共同经营煤炭生意,由刘女士出资22万元,金先生、杨先生出资10万元,头脑灵活,懂经营的杨先生负责销售,金先生管帐,利润平均分配。协议签订后,刘女士交给金先生投资款23.3万元。三方履行协议一个月后,相互不信任,导致经营中断。期间,刘女士退得投资款4万元,尚欠投资款19.3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据此认定三人所签协议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判决金先生、杨先生连带偿还刘女士投资款19.3万元,驳回刘女士的 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杨先生不服上诉。曲靖中院终审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