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福州八月十三日电 (孙韬)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今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持枪杀人抢劫犯郑洪斌执行死刑。
据悉,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莆田金融押运人员郑洪斌与两名调款员及押钞员吴某乘坐运钞车到秀屿区某银行各网点收款。下午五时许,在押钞车行驶至荔园路城厢路段时,郑洪斌用防暴枪打死驾驶员林某和押钞员吴某,并劫取现金共计二十三万六千二百五十元人民币。随即逃往泉州市。
次日五时许,郑洪斌在泉州石狮市一家拉面馆睡觉时被公安机关人员当场抓获,作案工具及赃款被当场收缴。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定,被告人郑洪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押运款项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巨大,并致二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依法核准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