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给3岁儿子写了40万元的欠条,但到期却没有履行承诺,母亲以孩子的名义将陈先生告上法庭,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受理了此案。
2001年,陈先生来到合肥市开展水电装修工程业务。当年9月一次偶尔的聚会上,陈先生认识了小芳(化名),双方的感情火速升温,在合肥租房开始了同居生活。而实际上陈先生在苏州另有一个家。2004年,小芳生下一子。
2006年由于工作需要,陈先生回到了苏州,小芳和刚满3岁的孩子也一起到了苏州。据小芳说,陈先生一直承诺要为她和儿子购买一套房屋安定下来。在2006年4月28日陈先生给儿子写下了一份欠条,大意为欠儿子户口及8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在2007年元旦前要交付,否则就要支付40万元人民币。
可是到期后,陈先生并没有履行承诺。2007年5月22日,小芳以儿子的名义将陈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孩子由小芳抚养,陈先生支付抚养费90000元(自2007年6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分六期履行,每年支付15000元。
抚养费案件刚结束,小芳再次以儿子的名义起诉陈先生,要求其履行40万元的承诺。小芳认为,当时写下欠条约定2007年元旦前购买商品房,但陈先生直到现在也没有履行,就必须支付40万元的欠款。
而陈先生则认为,法院已经就抚养问题进行了调解,并且已经同意支付9万元抚养费,孩子的抚养问题已经解决。3岁的孩子是不可能有40万元借出的,因此孩子肯定不是案件的债权人。而且当时写下欠条也是被逼无奈,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写。当时小芳说又怀孕了,准备生孩子,并且以此作为要挟,为了避免节外生枝,只得同意写下欠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作者:陈煜儒 华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