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闲置17533平方米土地11年,香港捷星公司(下称捷星公司)被东莞国土局征收126万元土地闲置费。捷星公司不服该行政决定,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记者昨日从东莞市院获悉,法院经审理,决定维持国土局这一决定。而捷星公司就此决定向广东省国土厅提出的行政复议,也被驳回。
1993年5月28日,捷星公司从东莞市国土局取得位于东莞市道蟯镇九曲管理区道洪路东面面积为1999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50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同时,捷星公司还与国土局通过合同约定,这块土地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内,按批准的规划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1995年3月30日前,土地上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得少于7495平方米,且于1996年12月30日前竣工。
然而,至2006年4月止,这块土地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仅有2468平方米,17533平方米土地被闲置。2006年7月26日,东莞国土局经核查,确认捷星公司存在闲置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东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和东莞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东莞市国土局决定对这块被闲置11年的土地,计征24个月的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总计1262376元。
捷星公司对此不服。捷星公司在起诉中提出,其公司已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咸丰捷星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丰公司”)。为此,捷星公司还向法院出具了一份由东莞市城建规划局核发给咸丰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证据。但是,法院认为,这项证据并不能证明咸丰公司是涉案土地的使用者。另外,针对捷星公司提出的涉案土地曾被农民复耕、而复耕不能属于闲置的说法,法院认为捷星公司没能提供证据证明,也不予支持。 (记者 郑思琪 黄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