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位女子经介绍出国劳务,因违反当地规矩被解雇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中介劳务信息公司返还各自的服务费及押金等损失6万余元。近日,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2月,来自农村的史小姐和冯小姐通过上海某劳务信息咨询公司,办理了到南非工作的手续,双方签订了协议,协议明确,劳务公司保证史小姐和冯小姐在南非工作三年,如果工作不满三年,退还手续费和押金,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凡自己造成的一切违规行为由本人负责。二位小姐分别向劳务公司支付了介绍费和押金共6.5万元。
2005年4月,史小姐和冯小姐入境南非并顺利到达工作地点。到了南非的史小姐和冯小姐在一家服装厂工作。因收入不多生活又不习惯,她们对这项工作很不满意,觉得当初中介公司在欺骗她们。于是她们想另找工作,上班不安心经常私自外出,又不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由于工厂纪律严明,她们被老板解雇。
2006年3月,在南非不到一年,史小姐和冯小姐就自购机票离开南非回国。之后,她们以上当受骗为由,要求中介劳务公司返还劳务费和押金,因未成故诉至法院。
劳务信息公司认为,公司提供的服务仅为提供工作信息和办理进出国的手续,双方间仅存在中介的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办理了有关出国劳务手续,原告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应为真实有效,即使原告在南非未得到应有的待遇,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胡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