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南昌市中山路商业街东起八一大道、西至胜利路步行街,公共设施齐全,能满足市民“购、坐、看、行、娱”五大需求,是一条集旅游、购物、休闲、商品展示于一体的多功能的商业步行街。谁也没料到,该路段近年来无限商机背后竟然隐藏了一场权钱交易。
南昌市东湖区胜利工贸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东湖工贸中心”)经理、副经理、支部书记三人利用手中权力收受承租人钱财高达40万元。
变相竞标
3“包租公”各分6万元
近年来,中山路作为南昌极具特色的商业街,早已成为商家梦寐以求的“风水宝地”。
在该路段近年来无限商机后面,一场权钱交易风暴正风生水起。南昌市东湖区胜利工贸服务中心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该中心在南昌市中山路185号等地段有多处店面。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一些租期将满的店主为了保住阵营,可谓费尽心机,东湖工贸中心的门槛都被快被他们踏破了。
经法院查明,2005年10月至2006年2月间,为使江西俊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板张某能承租到南昌市中山路185号的店面,东湖工贸中心的经理熊某和副经理黄某,在店面进行竞标时阻拦他人竞标成功。经理熊某与副经理黄某采取不正当手段,安排张某以其本人及其亲戚的名义,各交纳了20万元保证金后,变相进行竞标,以压制其他竞标人确保张某中标。原承租人因无力交纳高额的保证金而出局,最后由张某以3万元/月的价格承租,但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却以2.7万元/月价格。之间的差额以5年租期共计18万元,由经理熊某、副经理黄某各分得6万元,东湖工贸中心的支部书记周某也分得6万元。2004年5月,商户王某为能继续承租南昌市民德路292号店面并减少租金涨幅,在东湖工贸中心办公室内,直接送给经理熊某、副经理黄某、支部书记周某现金每人1万元。
结成“联盟”
联手“吃租”不忘“恩惠”下属
至此,熊某等三人已经成为一条绳子上的“蚂蚱”,他们的交易也就更为明目张胆起来。熊某等人经过商量,以1万元/月的价格将某店面出租给王某。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三人和王某进行了商量,最后双方以8000元/月的价格签订了两年承租协议,王某一次性付给三人差价款48000元,被熊某三人均分。同时,在2006年该协议到期后,王某又找上门要求继续签3年合同。在利益面前,熊某等三人再次采取上述方法收受差价款5万元,之后,经理熊某、支部书记周某各分得2万元,副经理黄某分得1万元。
2004年7月,商户李某为了能继续承租南昌市祝家巷2号的店面,找到熊某等三位主要领导,商定以1800元/月的价格承租而以1200元/月的价格签订两年租赁协议,李某一次性付给租金差价款14400元。2006年7月,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熊某等三人再次以上述同样方法与李某签订两年合同,再次得到差价款14400元。之后,熊某等三人在每人分得6850元后,没忘记对下属施些小恩小惠,他们将余下的钱以福利名义发给东湖工贸中心的职工。
牟差价款
有“甜头”店面5年不涨价
2004年2月,商户刘某为能承租到南昌市象山北路20号店面并维持原租金不涨,找到熊某等三人,商定以2800元/月的价格承租,而以2500元/月的价格签订租赁协议。刘某一次性给了差价款6000元给三人平分。2005年12月,刘某为达到续签5年租赁协议的目的,又送给熊某三人各1000元,并在次年1月,签订合同时三人分走租金差价款15000元。在2002年11月至2003年7月,商户罗某、尚某为能续租南昌市铁街48号店面、南昌市胜利路89号店面,送给熊某等三人66000元,后三人每人分得22000元。
去年9月11日,经过东湖区纪委查实,东湖工贸中心经理熊某、副经理黄某、支部书记周某及行贿人张某被移送公安机关。
东窗事发
受贿者和行贿者均获刑
2007年3月28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件移送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昨日上午,东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熊某、黄某、周某身为企业负主要责任的工作人员,却利用其主管、经办本单位所管理店面租赁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9855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企业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企业工作人员财物行贿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也构成对企业人员行贿罪。鉴于熊某等三被告人有较好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熊某、黄某、周某均犯企业人员受贿罪,其中熊某和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各处没收财产5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对企业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5万元。(程浔、记者夏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