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打工时发生事故伤残,为经济赔偿问题与公司老板产生矛盾,并用改装的射钉枪将老板杀害。7月5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打工仔默东和山东青年王寒星犯故意杀人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默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王寒星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默东,今年22岁,系河北新乐人。被告人王寒星,20岁,系山东省禹城市的一名农民。默东曾是北京田源纺织有限公司的一名工人,2004年12月4日,因工伤事故致其右脚伤残。后来因经济赔偿问题与公司法人代表卢某产生矛盾,便心存怨恨起意报复。2006年9月3日上午,默东找到王寒星,让王寒星帮助他找卢某要钱。两人来到位于大兴区的北京田源纺织有限公司卢某的办公室内,王寒星为默东望风,默东找到卢某向其索要赔偿,但遭到卢某的拒绝。默东遂持事先准备并改装的射钉枪射击卢某头部,二人逃现场时,王寒星手持改锥威胁前来拦截的公司门卫闫某,掩护默东逃离现场。后卢某抢救无效于12天后死亡。
据了解,默东因工伤致残后,劳动仲裁部门已作出了在求卢某对默东进行赔偿的裁定,法院也作出了要求卢某赔偿5万余元的一审判决,卢某不服在交纳了诉讼费准备上诉的过程中,却发生了默东将卢某杀害的命案。不想马上支付赔偿金的卢某因此而丢了性命。本应得到工伤赔偿的默东也因一时冲动沦为阶下囚,并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庭审中,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默东一再辩称:案件的发生系事出有因,他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其辩护人也称: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且默东到案后有悔罪表现。另一被告人王寒星则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被抓获后协助侦查机关抓获默东,有重大立功表现。王寒星辩护人称:王寒星的行为不宜按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王寒星的行为应构成其它犯罪,但鉴于王寒星系受他人蒙蔽利用、未起到协助、配合他人犯罪作用,且其能协助侦查机关抓获默东,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过庭审的举证质证,法院采纳了被告人默东在庭审中所提案发系事出有因的辩解,同时酌予采纳了被告人王寒星所提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王寒星的行为不宜按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默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王寒星帮助同案犯默东实施犯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严重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亦应予惩处。鉴于本案因工伤赔偿纠纷而发,系事出有因,对默东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被告人王寒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其归案后对公安机关抓获默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依法可对王寒星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