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强雇佣吕宏军等人暴力拆迁遭拒后,竟报复致被拆迁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吕宏军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黄明强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吕宏军受黄明强雇佣,纠集他人于2006年2月4日22时许,携带黄明强买来的斧头、铁锤等在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西街59号院90号,对居住在该处并拒绝拆迁的张某、郭某母子进行威胁并打砸房屋,并与郭某等人发生冲突。后吕宏军又受黄明强指使,伙同他人于次日凌晨1时许,持斧头、铁棍、镐把等在上述地点,分别对张某、郭某母子进行殴打,造成郭某重伤、张某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明强不能正确处理拆迁工作,竟雇佣吕宏军等人以不正当方式逼迫被拆迁人搬迁,遭拒绝后,又指使吕宏军纠集多人持械进行报复,故意伤害被拆迁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案件民事部分已调解结案,被害人及其家属对二人均表示谅解以及案件具体情节,可对两人分别依法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作者:韩绍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