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魏新民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魏新民于1993年3月至2002年8月任定远县物价局局长,2002年8月至2006年10月被捕前任定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被告人魏新民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基建工程建设、矿山资源管理、土地出让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国土资源局人事变动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42.5万元。其大部分受贿行为发生在任国土资源局局长后至案发前的2006年6月。仅在定远县人民政府大院和政府招待所等国有土地拍卖过程中,他就收受某拍卖公司贿赂22.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新民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退出了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魏新民表示服判,不上诉。(作者:单晓莉 胡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