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明知承租人在其出租的房屋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而不与承租人立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孙铁昌,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北京昌平区百善镇上东廓村农民孙铁昌,原在本村东廓市场开了一家狗肉餐馆,因生意不好,孙铁昌索性将包括有八间房屋的餐馆出租给了刘某夫妻二人。
刘某夫妻二人接手餐馆后,生意仍然不见起色,为招揽生意,刘某之妻孙颖招徕多名卖淫女,公开向客人介绍甚至容留卖淫女与嫖客在餐馆附属房屋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06年7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发现该餐馆的承租经营人确有介绍或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嫌疑,遂明确通知孙铁昌,要求其立即与刘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孙铁昌不愿意放弃高额的房租而解除租赁合同,继续将餐馆及附属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经营。同年9月中旬,公安机关在孙铁昌的出租房内查获两名卖淫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铁昌在被明确告知承租人在其出租的房屋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后,不与承租人立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仍继续出租,已成为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场所的提供者,故孙铁昌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判处孙铁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作者:安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