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在下岗后坠楼死亡,王先生将父亲原所在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9.8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于近日终审驳回了起诉。
王先生的父亲生前就职于一家电子研究所。1999年8月电子研究所通知他下岗。
2004年8月老人从高楼坠亡。
父亲死后,王先生认为,下岗导致父亲身心和权益受到侵害,家庭也遭受严重经济困难,生活费用、医疗费用拮据。精神打击与经济困难迫使父亲走上绝路。电子研究所应对“迫人自杀”承担法律责任。要求电子研究所以书面道歉,并赔偿上述经济损失。
北京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的父亲与电子研究所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先行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解决。另外,他的死亡是自杀,本人应当对自杀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电子研究所并没有侵害他的生命权,不应对死亡承担责任。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