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项调查(4332人参加)显示,91.8%的人对虚假代言表示“愤怒”(据4月9日《中国青年报》)。但是,当我们只能为明星虚假代言而愤怒时,海峡对岸的台湾省却采取了雷厉风行的动作。近日,台湾破获了一起利用艺人代言推销假药的诈骗大案,有36名艺人牵涉其中,目前已有6人被捕。据初步估计,该集团8年来诈骗了超过200万台湾地区民众,诈骗金额高达10亿元新台币。
“代言假药被捕”犹如一记警钟,敲碎了某些明星“代言产品拿钱走人”的迷梦。原来代言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不光相关企业要被追究责任,那些连产品都没见过、用过,就敢于在屏幕上表现“数十年如一日地使用该产品”的明星,其代言行为也会被视作违法的欺诈。
内地某些明星代言虚假伪劣产品,之所以成为一种行业潜规则,就在于其违法成本与巨大收益严重倒挂。一旦产品有问题被曝光,明星多半安然无恙、问心无愧,将责任统统归咎于企业或有关部门监管不严,仿佛自己倒成了受害者。我倒想问一声:难道明星代言虚假产品,不是将自身与企业捆绑在一起,构成对消费者共同蒙骗的利益同盟?明星们所收的巨额代言费,不是从消费者身上刮下的民脂民膏?
我们经常为当下社会信用失范的现象担忧,其实一些人把信用不当回事,滥用透支信用,根本原因是在某些领域,存在着守信与失信之间的二律背反效应———越是失信赚取的利益越多。失信被笼统地划归为道德行为,而忽视了其背后隐藏着深远的社会风险:失信行为的普遍化造成社会秩序紊乱,信用欺诈行为升级,每个人都要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
因此,我将“明星代言假药被捕”看作是运用法律,整顿社会信用秩序的一个具有启发性的案例。名人代表一种公众形象,他(她)靠公众形象获得巨大的经济与社会利益,按照现代社会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我们就要防止和惩罚一些明星“搭便车”的投机行为。这样做的目的绝不仅是为了杜绝假广告,而是向全社会提供公民教育的范本———任何人都不能利用自身拥有的强势资源,超越基本的社会规范。名人与普通人都必须为违背信用、尤其是危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受到法律追惩。
作者:毕舸(广东媒体从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