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挥洒重金“金屋藏娇”,事情败露后,夫妻俩“一致对外”,将“二奶”告上法庭,欲追回“包养”期间赠与“二奶”购买房屋的26万元。今天(28日),经过调解,最终丈夫赠与的26万元获返10万元。
2004年8月,年过六旬的朱坤认识了小其30岁的年轻漂亮的宋岚,两人“一见钟情”。朱坤平时在和宋岚交往中总是隐瞒自己的结婚情况。为了与宋岚生活在一起,2005年11月朱坤用自己多年的积蓄总计26万元为宋岚购下一套60平方米的二手房。在购房过程中,朱坤以宋岚之名签订购二手房合同,产权也登记在宋岚名下。同时两人还大摆宴席,举办了结婚仪式,过起了夫妻生活,周围邻居都以为是一对老夫少妻。
2006年11月,宋岚从朱坤的一条短消息上知道了朱坤已经结婚的事实,感到非常气愤,多次上门去吵闹,并声称要自杀以威胁。朱坤的妻子也和丈夫摊牌:要么马上离婚,要么和那女人彻底了断。朱坤最终决定放弃宋岚,重回老婆怀抱。随后夫妻俩迅速达成“一致对外”协议———联手找宋岚讨还所赠与的26万元。
2007年1月15日,朱坤夫妇将宋岚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购房款26万元。朱坤夫妇认为,朱坤给宋岚买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朱坤隐瞒妻子,侵犯了妻子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宋岚则认为,朱坤的行为属于个人财产赠与行为,自己是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起诉。
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宋岚返还10万元,余款16万元作为朱坤夫妻自愿赠与被告宋岚。
据审理该案的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该案件引出了三点争议。第一,宋岚是否有获得赠与的权利?有观点认为,虽然婚外情有违道德,但两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均受法律同等;;而法律也没有“当事人不能接受已婚者给付财产”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宋岚有接受他人(包括朱坤)给付财产的权利。第二,宋岚接受赠与,是否侵害原告妻子权益?没有特殊约定,朱坤和妻子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朱坤私自将部分共同财产给了宋岚,侵害妻子的共同所有权。因此,侵害妻子权益的是朱坤,而不是宋岚。第三,谁该对妻子权益负责?朱坤侵害了妻子的权益,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对宋岚来说,她没有法律义务去认定朱坤支配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朱坤过错责任显然大于宋岚。(陈煜儒 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