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不满18周岁的少年李某,先后实施抢劫作案4次,在抢劫过程中对二名被害人进行猥亵,对一人实施强奸。日前,法院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李某是山东省新泰市人,年仅17岁,2006年8月7日凌晨2时许,李某在烟台开发区天地广场北侧,见被害人赵女士独自一人行走,就尾随其至无人处,采用捂嘴、勒颈等手段将被害人拖进天地广场草坪内,以语言威胁、打脸等手段迫使其不敢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李某又将被害人包内的400元钱和一部手机抢走。他专抢深夜独行女子,还用同样手段作案三起。(传红丁、展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