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模瞿颖被指贷款购买宝马拖欠银行贷款一案3月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大屯法庭开庭审理。下午两点,庭审准时开始,瞿颖本人并未出庭。
庭上,原告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起诉称,2002年10月9日,瞿颖与原告签署了一份《贷款购车合同》。按合同约定,被告以汽车贷款方式自愿从销售中心购买宝马汽车一辆,车价款为962452元,车辆首付款为288752元,同时向银行贷款673700元,销售中心为贷款提供担保。随后,瞿颖又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73700元,期限为60个月,每月归还本息12720.34元,逾期还贷按逾期金额、天数、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颁布的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同时,原告销售中心为瞿颖的贷款向银行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销售中心依约在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将所售车辆交给了瞿颖,被告也履行了初期的还款义务。但是自2006年8月起,被告逾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贷款银行从原告销售中心保证金账户中划走贷款本息88841.03元,原告销售中心依约为被告承担了还款义务。事后,原告为被告逾期还贷一事,做了大量工作,但至今无任何结果,被告这种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商业损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为其代付的贷款本息(包括罚息)88841.03元。
今天下午,被告瞿颖的代理律师完全否认了贷款购车的事实,并称《贷款购车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中瞿颖的签名均非瞿颖本人的签名,瞿颖从未见过上述合同文本。2002年,瞿颖确实曾有购车意向,当时瞿颖结识了亚运村车市一个姓赵的人,赵某称可以帮瞿颖购车,于是瞿颖就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及房产证原件均交给了赵某。大概也是在2002年,瞿颖也确实购买了一辆宝马汽车,并驾驶至今,但购买该车辆并未办理贷款手续,而是一次性付清了车辆全款。2002年至2006年8月之间每月的银行贷款不是瞿颖本人偿还的,至于是谁贷款买的车、这一期间是谁在偿还的银行贷款、现在车辆是谁在使用,瞿颖一方均不知晓。
针对被告的说法,原告称,当时购车的就是瞿颖,但有可能是瞿颖委托别人办理的购车手续,同时如果像瞿颖代理人所述是一次付款的话,根本不需要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为了证明贷款购车的人就是瞿颖,原告亚辰伟业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瞿颖当时购车、贷款及办理车辆行驶手续的全套资料,同时还提交了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记者看到从车辆行驶证上反映,本案涉诉的宝马车所有人为瞿颖,同时该行驶证上记载的车架号与购车手续中的车架号是一致的。对此,被告代理人表示将在庭审结束后,询问瞿颖本人,并核对原告提交的行驶证上的车架号与瞿颖现在正在使用的宝马车的车架号是否一致。
对合同签名真伪一事,被告代理律师当庭申请法院就合同中的签名是否瞿颖本人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听到被告申请鉴定,原告代理人显得有些不安,当即向法庭重申,当时有可能是瞿颖委托他人购车,因此很可能出现受托人代签姓名的可能性。对此,法官当即表示,现有证据没有显示瞿颖当时系委托他人购车,对此,原告可补充提交证据,并告知原告笔迹鉴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庭予以准许。原告代理人表示同意,随后,原、被告双方共同选定了鉴定机构。
法庭随即宣布休庭。(石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