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近日,左云县“5·18”矿难重大责任事故案由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矿主李付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行贿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去年5月18日,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56名矿工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随后将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检察机关向大同城区法院起诉的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中,涉案人犯12名。
李付元,生于1962年,左云县人,文盲。2003年5月开始承包该矿。身为煤矿的实际控制者,在5月18日事故发生前,明知矿井探出水的情况,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任由副矿长张靖祥自行处理,以致发生特大透水事故,情节恶劣,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事故发生后,得知井下被困的矿工有50多名,却让人隐瞒井下被困矿工人数,按被困5人上报,构成妨害作证罪。李付元在承包新井煤矿后,明知该矿的准许开采范围为4号煤层,却擅自越层开采,构成非法采矿罪。在煤矿生产启封过程中,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李付元曾给有关国家工作人员送现金,构成行贿罪。数罪并罚,故对李付元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与李付元同案的其余11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6年零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