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9日电 据浙江《今日早报》报道,因不服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国航浙江分公司3名辞职机长将所在航空公司告上法院。昨天上午,3案一并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而根据法院庭审安排,同一航空公司的另两名机长辞职引发的官司也将于9月29日一并审理。
三名机长提出的请求有7项之多:确认与航空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终止;判令航空公司移交三人的身体(体检)档案、飞行技术档案、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返还三人护照及港澳通行证;支付三人飞行小时费差额及相应的赔偿金人民币(三人数额不等);支付三人住房补贴(三人数额不等);确认三人无需支付航空公司任何赔偿款;本案诉讼及劳动仲裁费用由航空公司承担。
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宣判。不过,昨晚记者发稿前,知情人士透露,其中一名机长跳槽的航空公司已向国航浙江分公司(官司一方)发函,要求协商解决赔偿金事宜(五名机长分别跳槽至两家航空公司,其中四人跳槽至一家)。
航空公司反诉再提巨额赔偿
黎先生、贺先生是其中的两名机长,昨日他俩亲自到庭。黎先生说,他是1998年6月进入原中航浙江航空公司工作的,双方于当年9月2日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8月18日,原中航浙江航空公司工商登记被依法注销,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浙江分公司依法成立。
黎先生称,此后他曾多次要求航空公司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都没有结果,致使双方之间至今都无合法的劳动关系。此外,他在该航空公司工作期间,对方未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标准支付其飞行小时费及享受住房补贴待遇。不得已,他才于今年3月22日,递交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
黎先生认为,浙江省劳动仲裁院浙劳件案字(2006)第86号仲裁裁决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他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贺先生及三人的代理律师也表达了类似黎先生的观点。
在昨日的庭审过程中,航空公司的代理律师除了对三名机长的请求进行逐一批驳外,再次向三名机长提出每人370万元左右的巨额赔偿。
庭审两大焦点双方各执一词
昨日的庭审主要围绕两大焦点进行:原被告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承继,是否受最初签订的劳动合同约束?三名机长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要支付赔偿金?
对此,机长一方认为,他们与原中航浙江航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因原中航浙江航空公司的注销而终止,双方不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合同必备要件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他们有权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并无需向航空公司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
航空公司一方则认为,作为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三名机长与航空公司之间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它并不随航空公司的依法吸收合并和企业改制而发生改变。而且在航空公司与三名机长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如果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必须支付赔偿金。(萧法 翟学佳 陈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