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宁波六月十五日电(记者 白林淼)浙江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浙江温州市八十二位养殖户状告中国国家环保总局一案十四日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环保总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被告国家环保总局受理复议申请,于判决生效后六十天内对原告孔祥仁等八十二人提出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原告温州龙湾八十二位养殖户在诉状中称,二000年,经过浙江温州市原瓯海区人民政府的同意,他们一百三十多位养殖户承包了永兴街道南片围垦区五千五百亩荒滩,承包期十年。期间,每个养殖户都投入了几十万元人民币,养殖鱼、虾、蟹、贝类等。
二00三年下半年至二00四年三月,养殖池塘发生了工业废水特大污染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约一点七亿元人民币。
事后调查表明,养殖池塘附近的龙湾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几百家重污染企业排放的污水和居民生活污水,绝大部分没经处理直接排入到塘河,在排入外海前流经养殖场。养殖户们一致认为,污染事故就是因此引发的。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养殖户们向浙江省环保局投诉,浙江省环保局接到投诉后,批转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七月四日,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经过调查认定,滨海园区存在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问题,因为滨海园区是浙江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案件应该由省环保局管辖,因此建议浙江省环保局作出处理。但是,浙江省环保局一直没有作进一步处理。
八月二十九日,养殖户们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国家环保总局责令浙江省环保局限期作出处理决定。九月十六日,国家环保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养殖户们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九月二十七日,养殖户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国家环保总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限期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这将国家环保总局推向了被告席。
法院判决后,原告代理律师袁裕来认为,该案的胜诉不仅仅是这八十二位养殖户的胜诉,更重要的是法律的胜利。(完)